女职工怀孕 到期劳动合同必须延续

时间:2011-07-07 15:45:10  作者:谢  文章分类:劳动争议

女职工怀孕 到期劳动合同必须延续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在无法通知职工的情况下,自动解除劳动关系,本无可厚非。但是职工提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自己已经怀孕,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时,单位应该主动延续劳动关系。近日,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中,单位以自己自动终止到期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情合理为由,拒绝赔偿女职工的任何损失,并将女职工告上法庭。

  小向(化名)是合肥某通讯器材公司的员工,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持续至2008年11月30日到期。眼看着合同快到期了,但是小向却在2008年11月中旬就不再上班。单位无法通知其本人上班。据该通讯器材公司称,当时单位觉得合同就要到期,所以没对小向进行开除等处罚,而是到了2008年12月1日,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并向小向发出通知。

  小向称自己是在2008年12月26日接到了单位发给自己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但是自己在12月21日,经合肥市妇幼保健院诊断已经怀孕45天。有法律意识的小向认为,自己是在合同存续期间怀孕的,单位不应该自己怀孕期间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在和单位协商中,单位始终不同意与其延续劳动关系,而且不再让其回到原岗位工作。

  小向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支持小向,要求公司支付小向因解除劳动关系导致的赔偿金以及小向孕、产、哺乳期间工资。

  单位觉得自己在职工长时间不到岗的情况下,坚持到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终止劳动关系,本没有错,不应该赔偿小向。于是向法院起诉小向,要求法院判决自己不用向小向继续负责。小向则提出,自己无论如何已经不愿意回单位工作了,但是单位必须赔偿自己长时间来不得上班造成的损失以及怀孕期间的正常工资。

  经过庐阳区法院调解,双方最后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终止劳动关系。通讯器材公司支付小向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工资等共计13000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指出,此类案件在庐阳区法院尚属首次受理。虽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在案件中,单位还是明确地承担着法定的义务。在此案中,虽然劳动合同到期,但是女职工是在职期间怀孕。无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知道与否,只要女职工提出并证明自己在职期间已经怀孕,单位都应该恢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并一直延续至法定哺乳期结束。所以单位最初不知晓情况时解除劳动关系未尝不可,但是在职工告知后,就应该积极主动恢复劳动关系。值得注意的是,此案中,职工本身也存在多日不到岗而未请假的情况。在情况下,如果单位以通知不到岗位为由,开除此职工也是可以的,即使职工怀孕,也不能以此为由无故不到岗,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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