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高速上撞狗 管理者司机各担责
时间:2011-07-07 15:53:24 作者:谢 文章分类:人身损害
汽车高速上撞狗 管理者司机各担责
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行车,突然窜出的狗导致车毁人亡。日前,黄山市徽州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损害赔偿案件。
2009年2月10日晚,原告陈某驾驶小型越野车(附载乘客卢某、杨某等四人)沿京台高速由休宁服务区往合肥方向行驶,途经京台高速1330km+200m路段时,与高速路上一条窜出的狗发生碰撞,致使车辆失控,撞上路面右侧护栏后反弹撞上左侧护栏,造成乘客卢某死亡、车辆严重损坏及高速路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驾驶车辆正常行驶,无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撞到路面上的狗,属于交通意外事故,陈某不负事故责任,四乘客亦不负事故责任。关于卢某死亡的赔偿问题,经交警部门主持,原告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陈某一次性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76400元。事故发生当天,原告陈某受伤治疗花去医疗费360元。原告方将受损的越野车运往天津,花去拖车费5800元。乘客杨某、杨某某回天津花去交通费1548元,原告陈某从黄山乘飞机回北京花去交通费1140元。今年四月,原告陈某以被告某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对高速公路管理有瑕疵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8524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与狗相撞,造成乘客卢某死亡是交通意外事故。狗在高速公路上出现,作为全封闭管理的高速公路,其管理者被告某高速管理公司,未充分履行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保障义务,在管理上存有瑕疵,对因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虽为意外事故,但原告夜间驾车在高速上行驶未能充分注意行车安全,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安徽省交通投资集团黄山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29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