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性醉酒杀人 从轻处罚判死缓

时间:2011-07-07 16:01:55  作者:谢  文章分类:刑事案子

复杂性醉酒杀人 从轻处罚判死缓 日前,蚌埠中院宣判一起醉酒杀人案,因酒精所致精神障碍而无端杀人的被告人薛纯文被依法从轻判处死刑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009年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薛纯文酒后持菜刀窜至村民张汉军家场上,朝被害人戴双头面部猛砍,造成被害人左耳根部至左眉弓外侧、左颞顶部、右后枕部三处被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固镇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戴双系因严重开放性颅脑损伤引起死亡。2009年6月8日经安徽省荣军医院鉴定,被告人薛纯文系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复杂性醉酒,应认定为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薛纯文作案后于当晚23时50分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纯文酒后持刀砍人,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薛纯文经法医精神病鉴定诊断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复杂性醉酒,应认定为限制(部分)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有多名目击证人证实被告人薛纯文持刀砍击被害人戴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亦证实,戴双系因严重开放性颅脑损伤引起死亡。因此,作案工具菜刀没有提取在案不影响对被告人薛纯文的定罪量刑。被告人薛纯文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死亡赔偿金147140元、丧葬费13687元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据此,判决被告人薛纯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合计合计1608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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