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拖延工资一天,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11-07-07 16:02:51  作者: 谢  文章分类:劳动争议

单位拖延工资一天,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3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周冰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完成了工作任务,公司就有义务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向周冰支付劳动报酬与其他其应当享受的各种福利待遇。如果企业不按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无故拖延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有权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的支付也是合同行为,该公司拖延支付工资,应是一种违约行为,而公司称“财务部门人手紧张”的原因是公司在履约过程中自己的过错行为,不能作为排除责任的理由。虽然,周冰所在公司仅拖欠职工工资一天,但是也属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周冰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不需要支付任何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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