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邻里纠纷不公 镇政府行政行为违法被判撤销
时间:2011-07-22 09:58:55 作者:谢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处理邻里纠纷不公 镇政府行政行为违法被判撤销
发布时间:2009-12-09 16:02
与邻居为排水、通行产生纠纷,并不断找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后镇政府对此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但认为此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随即诉诸法院,要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并判令镇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明光市涧溪镇人民政府作出(2009)政决字第001号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安徽省明光市涧溪镇居民王友军和第三人沈守忠的房屋(主房)均是经过原鲁山乡政府规划而进行建设,王家房屋为坐北面南(面对鲁山农贸市场),沈家为坐南面北(面对明涧路)。按原鲁山乡政府规划:王、沈两家之间为预留通道(宽7米左右),作为两家排水、通风、采光等共用。2008年9月,沈家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距王家后墙0.5米左右擅自建造厨房,为此两家产生纠纷,王家多次找相关部门要求处理此事。2009年5月11日,该镇人民政府作出了(2009)政决字第001号行政处理决定,该决定的主要内容为:1、沈守忠建厨房距王友军后院0.5米,相邻关系太近,应自行拆除与王友军家后院至少保留1.0米通道。2、沈守忠必须保持王友军家下水道畅通。3、沈守忠已建厨房不得加盖貮层。4、沈守忠已建厨房不得从后墙开门或开窗。该决定下达后,沈家按决定进行拆除,现沈家厨房距王家后墙有1米左右。王家不服该决定,以镇政府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为由,于当月2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予以撤销并判令镇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同年7月15日,镇政府以排水、通风、采光属民事纠纷,不应由涧溪镇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为由,决定撤销(2009)政决字第001号行政处理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被告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对第三人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理。本案中,被告作出的(2009)政决字第001号行政处理决定,没有认定第三人擅自建造厨房的性质,而作出拆除第三人厨房的决定,该行政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与第三人之间虽然表现为相邻关系纠纷,但作为处理乡、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规定确定自己的职权范围。被告把相邻关系纠纷涉及的内容也进行了行政处理,属超越法定职权行为。综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显属违法。现被告虽然主动撤销了该处理决定,但原告不愿撤回起诉,故仍应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告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理由正当、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