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女尽赡养义务能否享有继承权?

时间:2011-07-22 10:36:04  作者:谢  文章分类:继承纠纷

孙子女尽赡养义务能否享有继承权?     问:张某生育2个子女,张一和张二,均以成家。2005年,张某与张一的儿子张友一起共同生活。2010年11月,张某因病去世。张某生前主要由孙子张友赡养。张某现有存款10万元。请问,尽赡养义务的孙子张友是否享有继承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此,张友不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形,也不属于法定的继承人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可分得遗产的人是指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以外的不得参加继承的人,即可以是非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不能参加继承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可分得遗产的人包括两种:一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二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或赡养较多的人。张友属于第二种可分得遗产的人。
  据此,张友对其爷爷张某的遗产可以适当分得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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