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赁 ,双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时间:2011-07-22 10:53:51 作者:谢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不定期租赁 ,双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问:2010年2月,我因生意需要承租一间门面房,并和房东签有一年期的租赁合同。一年期满后,我虽然没再续签合同,但我还是使用该房屋,并依照之前的合同交付租金。可上个月,房东竟突然向我下达解除合同的通知,并限我在一个月内搬走。请问,该房东是否有权随意解除合同?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释义》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在与房东之间的一年期租赁合同到期后,尽管你仍按原合同约定租赁并按时支付租金,房东也未提出异议,但因你与房东未续签书面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应给对方一个合理期限的准备时间。
因此,根据你之前所述的情况看,你的房东是可以向你下达解除合同的通知,并要求你在一个月限期内搬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