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开发公司违约 业主获赔
时间:2011-07-22 15:02:10 作者:谢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房产开发公司违约 业主获赔
房产开发公司补偿给业主的车库,业主不同意,而强迫其接受,导致业主诉至法院。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车库、车位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全椒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陈某某车库价款14400元。
2004年11月,原告陈某某原住宅因政府对旧城改造被列入范围,被告全椒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竞标取得了对旧城区开发权。被告与原告协商,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小区建成后,除给原告住房外,另补偿一间约12平方米的车库。2006年1月10日,被告出具欠到车库条据一张交原告收执。后被告给原告一间离原告住房较远,且内有两个较大塑料下水管道的车库。原告不满意拒绝接收。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无结果。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给付一间12平方米,每平方米按1200元计14400元车库价款。
被告辩称,根据拆迁政策,考虑原告经济困难,为其减免了差价款,并赠送一间车库。原告拒收是无理取闹。
审理中,被告欲改造车库内下水水道,因无法改造后又将车库挂牌出售,但始终未售掉。
法院认为,原、被告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虽未对车库作出具体约定,但依法被告应给原告一间与合同标的规格相同或种类相同标的,通常采用的标准车库。原告夫妇均系70多岁高龄的老人家,出行不便,而被告给的车库较远,车库内又安装两个下水管道。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违约行为。原告拒绝接收,并无不当。现被告无合适车库给原告,属于事实上的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事由的债务履行不能。原告要求被告按车库面积以每平方米1200元价格给付价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