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数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争议怎么办

时间:2011-10-27 09:33:55    文章分类:合同法务

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63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进行。具体情况分为以下6类: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国家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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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经济仲裁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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