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履行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11-10-28 10:30:07    文章分类:合同法务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适当担保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这里讲的中止,是指暂时停止,而不是永远终止履行合同,为此,应注意以下两点:   ①当事人一方必须有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不能无根据地怀疑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无确切证据而擅自中止合同的一方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如:特定的标的已经灭失或转移、对方丧失清偿能力、对方所属国家因发生战争或政府实行封锁禁运等,都有可能成为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   ②一旦对方提供了适当履行担保时,暂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就应继续履行合同。适当担保,是指银行或其他担保人担保,给付履约保证金(定金),抵押担保等。当对方提供上述形式的担保时,即可认为是"适当担保",中止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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