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3-31 15:58:58 作者:徐艳妮 文章分类:劳动人事
在试用期被解聘的员工,主要是因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实际上就是员工的工作表现无法达到单位招聘时的预期要求。《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因没有对试用期解聘员工必须说明理由的要求,试用期解聘也鲜有争议发生,致使很多企业在招聘前,往往不做细致的准备工作,或因嫌麻烦没有制定一些完整的、具有操作性的录用条件和程序,这样的单位今后将面临单位如对新招员工不满意,想在试用期解聘又没有录用标准可参照的尴尬局面,一旦发生争议极有可能因违法解除合同而支付高额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