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艳妮律师文集
劳动者行使辞职自由权时,如何保留证据?
时间:2009-07-28 16:32:07 文章分类:劳动人事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或者个人发展需要等提出辞职,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书面形式)时,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以证明确在30日前曾向用人单位提交过书面辞职的通知。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收,最好可以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经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如快递详清单等)。
原文链接:
http://xuyannilawyer.fabao365.com/article/view_524635_40694.html
徐艳妮律师
执业机构: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
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
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经济仲裁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更多徐艳妮律师的信息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
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徐艳妮律师文集
更多
·
关于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的规定
·
关于出卖人基本义务的规定
·
关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规定
·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规定
·
关于买卖合同内容条款的规定
·
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
买卖合同的构成要素
·
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
·
合同审查应注意的问题
律师
您的位置:
法邦网
>
找律师
>
>
徐艳妮律师
>
徐艳妮律师文集查看
登录
|
注册
法邦网首页
法律资讯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法律法规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护身法宝
法律导航
专题
关于法邦网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欢迎合作
|
RSS订阅
|
友情链接
|
反馈留言
|
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