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14 17:00:33 作者:徐艳妮 文章分类:公司法务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1]、出资人[2]或董事会[3]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出资人或发起人)签署[4]的公司章程;
4、股东(出资人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出资人或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出资人或发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1]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2]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出资人签署。
[3]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全体董事成员签署。
[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或全体董事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