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是否该让债权人去找以前的股东或法人代表

时间:2010-04-14 17:06:17    文章分类:公司法务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该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公司的债务只能以公司财产来承担,与个人(无论是股东或法人代表)无关。公司财产来源于股东投资形成的注册资金,股东的义务之一就是按约定实际足额出资,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在个案中要以个人财产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该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公司的债务只能以公司财产来承担,与个人(无论是股东或法人代表)无关。公司财产来源于股东投资形成的注册资金,股东的义务之一就是按约定实际足额出资,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在个案中要以个人财产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经济仲裁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徐艳妮律师 > 徐艳妮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