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其他股东如何维权?

时间:2011-10-10 09:34:13    文章分类:公司法务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李某拥有公司54%的股权,其利用自己在公司的影响力,使公司的股东会通过了一项决议:将公司一批新进的原料,低价卖给另一家公司。该决议侵害了公司其他股东许某等人的权益。请问:许某等人该如何维权?

许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此决议的执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利用其大股东的地位低价卖出原料,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向其他股东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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