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0-18 10:22:39 文章分类:公司法务
随着私募股权的发展,合伙形式尤其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逐渐成为主流形式。它通过以出资为条件的资合和以信任为条件的人合的有机统一,使得基金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在分离基础上重又实现一定程度的统一,很符合古老智慧《道德经》中“反者道之动”的规律。
2006年 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了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其目的就是为了鼓励私募股权的发展。在“立法说明”中,立法者指出有限合伙 “这种组织形式主要适用于风险投资,由具有良好的投资意识的专业管理机构或个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作为资金投入者的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享受合伙收益,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对外代表合伙,也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合伙制度的确立极大的方便了私募股权的发展。以下从合伙人条件、出资方式等分析合伙制私募股权的相关规范,投资方式等方面与现行法律法规对公司制私募股权的规定未见明显的差异,此处就不赘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