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0-19 10:08:51 文章分类:公司法务
资本的基本形态有两种,一种是股权资本,另一种是债务资本。融资有两种基本的方式,一种是私募融资,另一种是公募融资。“私募”作为一种资本募集方式,是与“公募”相对应的概念。两两结合构成了四种融资模式组成了资本市场的四个子系统。
起步公司股权融资的主要方式是私募的股权投资。而私募股权投资通常包括一般投资于种子期和成长期项目的创业投资、扩展期的直接投资或战略投资、包括管理层收购在内的并购融资、过渡期企业的过桥融资或上市前融资,凡是企业上市前的股权融资都是私募股权融资。
私募的股权投资作为一种新型投融资方式,不仅能够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更有能力依靠专家理财和咨询的优势,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在创新型起步公司的组织结构、业务方向、财务管理、领导班子等方面提供智力支持。从我国起步公司发展现状看,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及财务制度与引进外部资金同样重要。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明确的私募股权的概念和相应的法律规范。不过,私募股权融资的行为在我国一直客观存在。很明显,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是我国私募股权融资行为的明显例证。而我国民间金融活动中也存在着大量的实质性的私募股权融资行为。由于没有得到法律上的承认,除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创业投资之外的私募股权融资活动大多是处在地下和半地下状态,形式多样但组织散乱。历史与现实表明,在多数情况下没有得到正式肯定的私募股权投资行为有着积极的一面,尽管它也会带来不少麻烦。简而言之,它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丰富可供投资者选择的金融品种、扩大金融机构的业务与收入以及推进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等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起步公司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融资渠道。
私募的融资方式作为企业融资的一条隐形通道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随着相关法律的出台,这条隐形通道必然会成为连接投资者与广大企业的阳光大道,为广大起步公司源源不断输送资金。广大创业者应了解它、运用它,为发展企业获取合法、安全和有效的资金寻找另一条通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