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时间:2011-10-25 09:51:35    文章分类:合同法务

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的提出是为了弥补违约责任的不足,违约责任的依据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依据是诚实信用原则及法律的规定,适用于合同没有订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的场合。  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的提出是为了弥补违约责任的不足,违约责任的依据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依据是诚实信用原则及法律的规定,适用于合同没有订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的场合。 因此,当事人在维护自己权利,追究对方责任时,首先需要明确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对方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如果对方的行为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法有效的合同,那么只能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之间经过磋商但没订立合同,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此时,若合同未订立、无效或被撤销的原因是对方在缔约阶段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那么当事人就可以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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