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赔偿案例,郭建力律师13230581611

时间:2012-09-09 10:21:43  作者:郭建立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人寿保险赔偿案例
    案情:
2007年9月5日、10月17日,XXX分两次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提出《得意理财两全保险(万能型,II)》投保申请,经被告审查同意后,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XXX一次性交纳了保费(趸交)。2012年3月,XXX在我市一村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此后,XXXR的法定继承人依保险合同保险条款约定,要求人寿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二倍向其支付保险金40万元,但人寿保险公司以XXX驾驶的助力车未上牌照为由不予赔偿。XXX法定继承人无奈这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交警部门出具的“该种助力车在我辖区无需上牌照”的证明。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诉讼请求。
律师要说:
人寿保险作为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在保险业的发展中占有绝对的地位,因其险种多以人的生命、建康为指向,所以周期一般较长,风险机率也相对较低。在保险业发展的初期纠纷远没有财产保险特别是车辆保险普遍和频繁。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如今也慢慢显现出来,理赔难的问题也摆在我们面前。作为投保人要求赔偿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争取:
首先,保险条款的约定是否明确,释义是否清楚。
第二,对于免责条款是否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
第三,其提供的条款是否存在霸王条款。 
 第四,看条款内容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看司法实践中的取向。
 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就是为了在风险出现后的保障,如果“投保时热情洋溢,理赔时横推竖挡”确实让人不舒服,但法律上无法约束心情,提醒广大民众无论在投保时还是在理赔时都要多掌握一些法律常识,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
执业机构: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北 唐山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文书起草 合同审查 保险理赔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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