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7-07 08:43:10 作者:郭建立(发表于7月6日<唐山劳动日报“法治天下”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冷眼看《食品安全法》
“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是对食品流程的简单概括。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对广大消费者无疑是件高兴的事儿。出于职业的敏感,拿过法条我们就会看“法律责任”一章,因为这一内容与当事人关系最为密切,是他们自身利益的核心所在,自然也是法律工作者所聚焦的地方。
纵观这十五条,诸如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等与数字有关的条文比比皆是。乍一看来,会让人激动非常,觉得消费者这下可得到保障了,生产、经营者再胆大妄为就让他破产。但稍稍理性的人就会发现,这只不过是几组数字而已,有关人士所说的“赔偿标准大大提高,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起到震慑作用”言过其实。就拿本法亮点之一的第九十六条来说:“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按照这样的标准,花1元钱买了根火腿,食用后因火腿质量问题大病了一场,经过努力除了损失外还会拿到10元的赔偿。这是在保障食品安全还是在放纵食品不安全?当生命安全被廉价地定位为一根火腿的10倍时,谁还能高兴得起来?有的生产者、经营者之所以会“放心大胆”地生产、销售伪劣食品,就是因为他们有利可图,认为这样铤而走险是傎得的,逮着了不疼不痒地处理一下也就得了,伤不了“元气”。笔者认为,打击力度还是不够。
当然,这部法律实施的巨大意义是不容置疑的。比如,废除食品免检制度(60条)、问题食品的召回制度(53条)、明星虚假代言广告的连带责任(55条)等等,都是这部法律的亮点所在。“没有最好的立法,只有最好的执法”、“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有一定距离”。因此,对于社会公众的重大价值,不仅在于纸上文本的完善,更在于法律的实际贯彻落实,我们期待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