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阵父子兵“要不得

时间:2009-11-19 21:59:09  作者:李慧、郭建立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上阵父子兵”要不得

祸起网吧

今年3月16日,乐亭县毛庄镇一年仅17岁的男孩薛某在县城某网吧内因琐事将人打伤,案发后,薛某畏罪潜逃。办案民警并多次到其家中实施抓捕,并耐心做其父母的思想工作,希望他们能规劝薛某投案自首。但薛父却对民警的劝说置若罔闻,几次三番给儿子通风报信,协助儿子东躲西藏。

11月5日下午4时许,办案民警又获取了薛父带领薛某往滦南县逃跑的确切线索,于是转赴滦南,在其亲戚家中将薛氏父子双双抓获。经审讯,薛某对网吧打人一事供认不讳,同时还交待了自今年3月份以来在毛庄镇、乐亭县城、中堡镇一带无故将人打伤5起的犯罪事实;薛父对多次帮助其子潜逃一事供认不讳。

法理分析

薛某触犯刑律不用多说,薛父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是不是构成窝藏、包庇罪呢?

在定罪上,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两种情形:(1)窝藏行为,即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犯罪人逃匿。(2)包庇行为,指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包庇犯罪人以逃避法律追究。本罪是并列罪名,是妨害司法活动的两个常见罪名,每一个都能独立为罪,即“窝藏罪”,或者“包庇罪”。但实践中窝藏人、包庇人往往是一个复合行为,有时以“窝藏、包庇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薛父明知儿子有犯罪行为,却帮助儿子东躲西藏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完全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

在量刑上,《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是这样规定的:“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薛父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还有待于薛某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其本人窝藏次数等综合考虑。

爱得要有度

骨肉相连、血脉相通,父亲爱儿子、保护儿子是情理之中的事,但社会公共利益是不容挑战的。当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发生碰撞时,仅仅为了个人利益铤而走险,必将负出沉痛的代价。爱得要有度,过火就是坑害。薛父心存侥幸,以“打仗亲兄弟,上阵父子兵”之势,共同与司法机关抗衡,不仅是对受害人权利的践踏,更是对社会公共管理活动的严重阻碍。

人情难舍,法却无情。目前,薛家父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等待爷俩的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李慧   郭建立

执业机构: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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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文书起草 合同审查 保险理赔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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