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还?,郭建立律师13230581611

时间:2010-05-29 18:01:12  作者:郭建立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父债子还?

一位女士咨询了这样一个问题:婆婆、公公在丈夫小李12岁时就离了婚,当时法院判决三间房给了婆婆、小李由婆婆抚养。小李18岁时,婆婆将这三间房赠与给了他并办理了过户手续。10几年来公公因不改赌博恶习欠了十几万元债务,现在没地方去,又回到了家里,婆婆还让他住了下来。这下债主都纷纷上门讨债,公公没钱就向丈夫小李要,说“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请问丈夫小李必须替父亲还债吗?

法律上有个“合同相对性”原则,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在特定的主体之间产生并存在的。就这位女士的咨询而言,公公向别人借了钱,他们之间便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权利义务只发生在公公和债权人之间,和小李是没有法律关系的。

那么小李就彻底没事儿了吗?也不尽然。有一种情况是例外的。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如果公公一生也没还钱,但死后有遗产留下,小李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是有义务偿还的,否则便没有法定义务了。

 郭建立  靖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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