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时间:2010-10-10 14:11:31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申请人:李文祥,男,1964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北大街盐店街10号。

委托代理人:张国平,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13995721178。

被申请人:张志超,男,196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樊城区汉江路58号,身份证号码:420601196012040611。

被申请人:冯焕琴,女,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樊城区汉江路58号,身份证号码:420601196205123544,系张志超妻子。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2010)襄城民二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47000元及从2009年11月21日至今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同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襄城区人民法院(2010)襄城民二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人货款47000元及利息;判决被申请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于被申请人至今仍然没有履行给付义务,特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襄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0年7月5日

执业机构: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湖北 襄樊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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