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0-10 14:11:31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申请人:李文祥,男,1964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北大街盐店街10号。
委托代理人:张国平,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13995721178。
被申请人:张志超,男,196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樊城区汉江路58号,身份证号码:420601196012040611。
被申请人:冯焕琴,女,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樊城区汉江路58号,身份证号码:420601196205123544,系张志超妻子。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2010)襄城民二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47000元及从2009年11月21日至今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同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襄城区人民法院(2010)襄城民二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人货款47000元及利息;判决被申请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于被申请人至今仍然没有履行给付义务,特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襄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0年7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