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8-02 15:51:18 作者:赵健律师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对此笔者深有感触,当公民合法建造的房屋遭到非法强拆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强拆不予立案”已经成为公安机关搪塞公民报案的“正当理由”。虽然每个人对违法强拆主体与地方政府利益的关系心知肚明,但是这绝对不能成为突破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和打击违法犯罪法定职责的底线,更不能成为公安庇护违法犯罪的这种不作为行为名正言顺的理由。现在社会之所以机关强拆横行,其与公安机关不作为行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破坏公私财物的罪名,对此公安机关有权更有职责追究有关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公安机关针能对强拆案件彻查,并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试问还有几个胆敢以身试法呢?
“强拆不予立案”这种荒唐的思维不仅没有给予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打击,致使打击对象堂而皇之地变成了强拆行为的受益者,反而通过强拆行为加快拆迁进度甚至降低拆迁成本,这样的“百益而无一害”的强拆又有哪个追逐利益之徒不去做呢?法律是维系社会秩序的一道底线,请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定职责,让强拆不再存在,还百姓一个最基本的安定居住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