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1-26 00:11:01 作者:赵健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严格控制强拆的范围是最好的灵丹妙药
赵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废止引起了社会强烈的反响,社会对于此寄予很高的期望。征收主体由开发商变为政府,先补偿后拆迁等等亮点更是诸多被拆迁户关注,然而,这一切真的对我们被拆迁户那么重要吗,不然,真的对被拆迁户有利的亮点是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因为只有涉及公共利益的才能予以强拆,没有强拆这把所谓欺压在被拆迁人头上的利剑,被拆迁户才能真的站在一个公平的谈自己的房子值多少钱,要比拿刀架在你脖子上和你谈强得多,这无异于抢劫。
针对强拆的范围要严格界定,也就是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例如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等,危旧房改造等,对于危旧房的改造也要经过严格的认定程序,这样才符合《经济循环促进法》的节约社会资源的要求。当然也并不是只要是公共利益就可以随意强拆,即使公共利益还要严格限制没有达成协议的比例,本人建议不高于5%为宜,这样才能保证做到公平合理的拆迁。
基于房产对于百姓的重要性,对于涉及强拆的,也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其程序应该由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防止暴力行政的越演越烈的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