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纠纷

我的要求及理由:
确定我在东南二街1 号院内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理由如下:
1、东南二街1 号院内的宅基地是祖辈传下的老宅,在我母亲张金氏1970年5月4日去世后,父亲张德华1971年5月3日去世前,张德华与张淑荣(三姐)、张生海、张生河拆除老房,建成北房5间,建房款系张德华出资。
2、张德华去世后,张生河在上学期间和未满18岁之前的生活费由张德华所在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研究所支付。张生河初中毕业后,回到唐家岭大队第5生产队务农,因兄弟之间常发生纠纷,时有激烈打斗,所以未与张生海共同生活。北房5间,西边2间由张生河居住,中部2间由张生海居住,东边一间由我三姐张淑荣居住。
3、入伍前、复原后我的户籍都登记在东南二街1 号院内房屋处。
我在农村务农期间,因常与张生海矛盾多次激化,当时任第五生产队队长刘光海提议送我参军入伍,我于1974年12月参军入伍, 1981年1月复员,复员后仍然落户唐家岭(公安派出所户籍可查)东南二街1 号院内。同年海淀区军人复员转业安置办公室,将我分配到海淀区粮食局工作,户籍仍然在唐家岭东南二街1 号院。后因每月到东北旺粮油办事处领取粮票不方便,1982年11月将户籍转至粮食局机关集体户。1998又迁回唐家岭,2001年8月9日再次落户唐家岭东南二街1 号院。
4、2006年我多次与张生海协商,张生海拒不承认我在唐家岭东南二街1 号院内2间房的使用权。我将张生海起诉至海淀区法院,请求法院确权。海淀区人民法院以《(2007)海民初字第14409号》民事判决书(由原5间北房改建的性质不变)确认张生河在唐家岭东南二街1 号院由原5间北房,经1989年东北旺公社审批后改建(改建申请人是张生海)的北房2间、东房2间,其东房2间使用权归属张生河。
从以上情况可以确认张生河在唐家岭东南二街1 号院房屋使用权与宅基地所有权处于分离状态,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子第26号)第四十八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现在张生海自认为持有北京市海淀区土地管理局1992年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该证土地使用者是张生海,而实际上该宅基地是祖辈传下的老宅,应由我和张生海共同拥有,现在张生海持有的地号(901010166号)是张生海弄虚作假,欺骗村委会的情况下取得的。所以不能因为张生海的欺诈行为,而剥夺张生河(有房无地)在唐家岭东南二街1 号院内宅基地使用权。而应依据《物权法》之规定受理我的申请,对唐家岭村东南二街1 号院进行登记分户确定。
为此,我根据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14409号民事判决书,依据《物权法》第ll条、14条、15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原则,及第19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特向唐家岭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登记确定张生河在唐家岭东南二街1 号院内宅基地与张生海共同拥有合法的使用权。
张生海(我哥哥)与北京文开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不承认我的宅基地使用权,理由有四:
1、张生海有北京市海淀区土地管理局1992年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唐家岭东南二街1 号院由原5间北房,经1989年东北旺公社审批后改建,改建申请人是张生海。
3、张生河是非农业户口,不具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4、村民自治法,有权自治。
张生河反驳理由:
1、北京市海淀区土地管理局与法院确认1992年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无效。
2、海淀区人民法院以《(2007)海民初字第14409号》民事判决书“由原5间北房改建的性质不变。”
3、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子第26号)第四十八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村民自治法,是不是应以上位法为准。
从您的角度分析我能要回我的宅基地使用权吗?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0-08-02-状态:未解决]
王海平律师的解答:

现有判决认定,其东房2间使用权归属张生河。因此,可以相应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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