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泄密门”的罪与罚

时间:2011-12-26 09:22:06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有关部门调查,目前有关网络上可能就存在这样的行为,据网络新闻报导“(2011年)12月21日,有黑客在网上公开了CSDN网站用户数据库,包括600余万个明文的注册邮箱帐号和密码。22日,网上曝出人人网、天涯 、开心网、多玩、世纪佳缘、珍爱网、美空网、百合网、178、7K7K等知名网站也采用明文密码,用户数据资料被放到网上公开下载。”据说““金山泄密门”事件源起于2011年12月21日,金山毒霸产品经理“hzqedison”把CSDN用户数据库传到了迅雷快传(会员分享),该数据下载链接随即在各大黑客论坛和QQ群中迅速传开。”

  其实,上述提到的有关注册信息当然包括公民个人信息,如果这些信息受到侵害,必然后果十分严重。

  目前,尚未有相关管理部门介入并处理类似情况的消息,按规定,类似案件应该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它立案、调查,如果它侦查完毕,可以将案件移送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相信类似的事件可能很快就有结论。当然公安机关为办理案件需要有时是对案件侦破过程进行适当保密的,可能目前案件就在紧锣密鼓的办理过程中,咱们网民的利益必须得到维护,网络应该是安全的。如果您知道有上述泄密信息存在,也不能擅自获取,因为这样的行为本身也可能涉嫌违法。

执业机构:天津津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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