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解读官员抛售房产

时间:2012-12-27 10:33:5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2012年12月23日南方都市报有新闻《多地出现政府机构人员抛售灰色房产》“这4套房子尽快给我卖出去,每套不得低于200万元。”近日,江苏省某政府人士在某公开场合的走道里低声打电话催促着对方说,“快快,就这样定了。”

   列位看官,这些官员为什么这么急呢?最近有专家曾经建议国家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当然有些地方也试点搞了财产公开,如网上流传的“阿泰勒、沐阳”等地,当然从国家层面,目前仍没有这方面的法律建立。从法律上如何规范官员的财产呢?

   从刑法的角度可以找到答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官员的行为是应该受到法律严格规范的,只不过目前咱国家没有官员财产公开的法律层面的制度,关于官员的财产公开其实在单位内部是有文件,但内部的公开没有法律制度的严格规范,目前新闻中报导有王立军案件的结果,试想,他当初那么坚决的打黑,那么的威严,当时你不可能认为他也有事也涉及到贪污的犯罪么?从百度百科可以看到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上午对重庆市原副市长王立军案一审宣判,王立军因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叛逃并受贿305万,共获刑15年”,假如当初也有财产公开,“王捕头”由于受到法律制度的约束,也许他不会犯罪么。

   话说回来,从办案角度来看,如果发现官员财产数额巨大,办案单位一般先查有无贪污受贿,如能认定有证据是贪污受贿,就定贪污或受贿罪,如果无法找到,则就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了(估计“王捕头”的案件当时就是这样的方式),这是一个法律上的防线。

   财产公开确实有利于促进官员的廉洁,但假如国家没有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就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两会临近,各位仗义执言的人大代表们你们一边投完赞成票一边也应该提这样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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