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结婚证在结婚的当时是无效的,但现在应该认定有效。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本案当事人就是属于第四种情况,在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属于无效婚姻。但是,过了一年以后就已经达到了结婚年龄,对于他们的婚姻就应该予以认可。所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线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本案当事人的婚姻应该是有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