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商场购物摔伤所签赔偿协议未包含伤残赔偿金 起诉商场再获赔

时间:2012-06-29 21:10:25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医疗侵权

顾客误解了断协议 起诉商场再获赔偿

 人民法院报讯 顾客在商场购物时不慎摔伤,与商场签订赔偿协议后觉得赔款没有伤残赔偿,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处理。近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江西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肖某伤残赔偿金18577.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31日晚7时许,原告肖某到被告江西某商贸有限公司下属店内购物时,因店内地板瓷砖上留有辣椒酱未清扫,致使原告摔倒在地。次日,被告派人将原告送往泰和县中医院治疗,经检查,左桡骨远端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事后,被告多次派人带原告在县中医院门诊用药治疗,并支付医药费。11月9日,双方在工商管理部门的组织下进行了调解,双方代表签订了《购物损害赔偿协议》,不经鉴定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2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当即支付了赔偿款。事后,原告认为双方所签订的《购物损害赔偿协议》未涉及原告伤残鉴定和赔偿问题。11月22日,原告经司法鉴定,被摔伤的左手达到了10级伤残。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0567.9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肖某在被告分店购物时摔伤,被告作为经营者对经营场所内的设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受到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双方签订的《购物损害赔偿协议》系真实意思的表示,该赔偿协议合法有效,且双方均已履行,故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伤残金30962元的诉请予以支持,但应根据责任划分。被告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以60%为宜,原告自身未注意安全防范,应承担次要责任,以40%为宜。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张建军 钟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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