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受伤是否适用问题的答复

时间:2009-05-21 14:10:56  作者:李英俊律师  文章分类:工伤/职业病/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问题的答复   (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中国成都蜀汉路346号法典律师大楼(四川省高级法院斜对面) Mobile:13980790988(四川成都李英俊律师)Tel:(028)65850088 QQ:610122990   E-mail:lawyerliyingjun@126.com http://www.86028lawyer.cn 汽车及交通事故专版http://lawyerliyingjun.blog.tianya.cn 公司股权/合同法/债权债务/法律顾问专版http://lawyerliyingjun.blog.bokee.net 房地产法律事务专版http://blog.focus.cn/~lawyerlyj 劳动法律及工伤专版http://lawyer028.blog.bokee.net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专版http://blog.sina.com.cn/lawyersc 婚姻家庭继承抚养专版http://blog.scol.com.cn/lawyerlyj 李英俊律师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lawyerliying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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