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可认定为专有部分

时间:2009-05-25 02:25:50  作者:李英俊律师  文章分类:土地房产/物业服务/工程建设

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可认定为专有部分

2009年05月25日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24日电(记者 杨维汉)在认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过程中,如何认定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是实践中大量纠纷的关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说,除了建筑物内住宅、经营性用房等房屋外,司法解释从现实生活出发规定,专有部分的范围还包括整栋建筑物、特定空间及露台等。其中,特定空间是指无固定墙壁间隔,但是彼此间有明确界址,能够排他私用的空间范围。为方便理解,司法解释进行了适当列举,即车位、摊位等。

    此外,司法解释也就天然共有部分作出了明确规定。民一庭负责人说,天然共有部分,即法律没有规定,合同也没有约定,而且一般也不具备登记条件,但从其属性上天然属于共有的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本结构部分、公共通行部分、公共设施设备部分和公共空间等,其中明确列举外墙面、屋顶、通道等属于共有部分,是为了便于解决审判实践中的纠纷。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中国成都蜀汉路346号法典律师大楼(四川省高级法院斜对面)

Mobile13980790988(四川成都李英俊律师) Tel(028)65850088

QQ610122990   E-maillawyerliyingjun@126.com

http://www.86028lawyer.cn

汽车及交通事故专版http://lawyerliyingjun.blog.tianya.cn

公司股权/合同法/债权债务/法律顾问专版http://lawyerliyingjun.blog.bokee.net

房地产法律事务专版http://blog.focus.cn/~lawyerlyj

劳动法律及工伤专版http://lawyer028.blog.bokee.net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专版http://blog.sina.com.cn/lawyersc

婚姻家庭继承抚养专版http://blog.scol.com.cn/lawyerlyj

李英俊律师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lawyerliyingjun

执业机构: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四川 成都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股份转让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李英俊律师 > 李英俊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