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司法解释进一步解决“住改商”纠纷

时间:2009-05-25 02:55:31  作者:李英俊律师  文章分类:土地房产/物业服务/工程建设

物权法司法解释进一步解决“住改商”纠纷 2009年05月25日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当前,因房屋“住改商”引发的纠纷较多,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进一步作出规定,对审判工作予以指导。     “住改商”现象之所以会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其重要原因在于人们对居住的要求不再是简单的“有房可居”,而是越来越注重良好的居住环境和品质,安宁、安全、舒适成为大家共同追求的目标。在公众居住需求层次发生深刻变化的同时,由于“住”、“商”目的之迥然不同所导致的种种弊端日益凸显,两者之间的碰撞时有发生。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司法解释对物权法作出了解释性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解释说,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住改商”行为的合法性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仍不具备合法性。“住改商”是对住宅法定用途的改变,是对既有秩序的破坏,为合理划定一个便于操作的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认定标准,避免条件模糊带来适用上的困难,司法解释综合考虑“住改商”纠纷的实际情况,将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该范围基本上有效涵盖了与“住改商”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在审判实务中也比较容易掌握和操作。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中国成都蜀汉路346号法典律师大楼(四川省高级法院斜对面) Mobile13980790988(四川成都李英俊律师)Tel(028)65850088 QQ610122990   E-maillawyerliyingjun@126.com http://www.86028lawyer.cn 汽车及交通事故专版http://lawyerliyingjun.blog.tianya.cn 公司股权/合同法/债权债务/法律顾问专版http://lawyerliyingjun.blog.bokee.net 房地产法律事务专版http://blog.focus.cn/~lawyerlyj 劳动法律及工伤专版http://lawyer028.blog.bokee.net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专版http://blog.sina.com.cn/lawyersc 婚姻家庭继承抚养专版http://blog.scol.com.cn/lawyerlyj 李英俊律师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lawyerliying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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