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翻番 开发商收6万选号费后不卖了

时间:2009-05-25 09:20:50  作者:李英俊律师  文章分类:土地房产/物业服务/工程建设

房价翻番 开发商收6万选号费后不卖了

 

  开发商以“订立合同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提出合同“无效”,购房者称房价翻番是主因

  “这栋楼的二单元四楼(1)号房,本应是我们夫妇购买的房屋,可现在开发商不守约定不交房,我们的新房梦想泡汤了。”昨日上午,在宜宾市麻线街在建的“麻线街小区商住楼”(又名“半岛小筑”)施工工地前,宜宾市民何宏图夫妇望楼兴叹。

  2004年,何宏图夫妇以每平方米1700多元的价格,买下这里的商品房;何宏图夫妇说:时至今日,楼价攀升至每平方米3000多元,开发商“宁愿违约,也不肯履行当初的购房协议。”这桩购房纠纷一拖5年多。尽管近日翠屏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开发商返还何宏图夫妇当初缴纳的6万元“选号费”及赔偿利息,但何宏图夫妇仍难抑心中愤懑与不平:“我们要继续上诉,让不守约定的开发商赔偿我们因无法购房所造成的巨大损失。”

 

起因:购房交了6万元“选号费”

 

  何宏图说,2004年11月3日,她与宜宾市志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志建公司”)协商,约定购买“麻线街小区商住楼”三号楼二单元四楼(1)号房,价格为1760元/平方米。“考虑未来房价变化等因素,我们约定价格调整不超过30元/平方米。按照约定,我向志建公司交付了6万元‘选号费’,将来在购房款内抵扣。”

  双方虽然达成购房协议,志建公司却未履约。“我多次找到志建公司要求按约定交房,可对方仍然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无奈之下,我只得找到房管、信访等部门反映之后,志建公司这才勉强同意协商,但该公司无理地要求提价,双方协商破裂。”何宏图说,更让她意外的是,2008年8月12日,志建公司到法庭“先告状”。对此,何宏图于2008年9月10日将志建公司反诉至法庭。

 

隐因:房价翻番开发商不卖了

 

  近年来,宜宾房价攀升,2008年底,麻线街同一地段的房价,与当初相比上涨了近一倍。

  在法庭审理阶段,翠屏区法院委托成都某价格评估公司进行鉴定,确认麻线街地段房价3100元/平方米。

  “现在的房价翻了近一倍,志建公司遂不守约定,以所谓‘订立合同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提出合同‘无效’,不肯履行当初承诺的交房约定。”何宏图说,开发商之所以宁愿违约,其小算盘是觊觎房价上涨后的巨大利润空间,“我购买的这套房有130平方米左右,前后对比有近18万元的‘房价差’;相比之下,开发商愿意承担的‘违约费用’,简直微不足道。”

 

交锋:“无证”售房责任在谁?

 

  在法庭上,志建公司虽然对何宏图诉称“房价1760元/平方米、价格调整不超过30元/平方米、交纳6万元选号费”等约定都予以确认,但又认为,由于双方在口头约定预售合同时,该公司尚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因规划调整及拆迁受阻等原因,该项目至今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其与购房者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为无效。志建公司还辩称,当初订立预售合同时,该公司已经明确告知购房者没有预售房许可证,基于这个原因才采取“选号费”的特殊购房方式。

  而何宏图在反诉中说,截至她提起反诉之时,同一地段的房价与购房之初相比上涨近一倍。由于志建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致使购房者错过了买房的时机,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该公司这种典型的欺诈行为,应对合同无效承担全部过错,应依法作出相关赔偿。

 

判决:返还“选号费”及承担利息

 

  法院确认了志建公司与何宏图之间于2004年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事实,但认为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开发商应该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购房者及开发商应了解的常识。志建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售房许可证,双方即以缴纳选号费的方式口头约定购房,购房者应当知道开发商不具备预售资质的事实,因此造成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

  2009年5月14日,翠屏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该口头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志建公司应该返还何宏图所缴纳的6万元选号费,并对该费用产生的利息损失(14332.5元)作出赔偿;驳回何宏图对志建公司提出的赔偿179154.6元房价损失等反诉要求。

就此案,宜宾市房管局副局长张叙宜提醒:《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开发商预售房屋的唯一“通行证”,无证售房属于违规行为,一旦被房管部门查实要严肃处理;而购房者在购房时一定要验看开发商的预售证件,不要轻信所谓“排号费”、“选号费”、“诚意金”等购房幌子,否则购买的“无证”房屋将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  华西都市报记者 罗暄 田富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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