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可期年内出台

时间:2009-06-30 10:38:11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医疗侵权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可期年内出台

这对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将产生极大影响,其中包括对交强险经营成本产生一定影响

 

  记者29日从“2008年交强险信息披露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与交强险制度相配套的一项重要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可期在年内出台。救助基金设立后,对我国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将产生极大的影响,其中包括对交强险经营成本产生一定影响。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工作组法律专家张海波29日接受记者问询时透露,据工作组了解的情况,目前救助基金已有基本成型的方案,预计在年内正式颁布。

  据了解,按照相关部门初步达成的共识,救助基金的资金将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将国家所收取的交强险营业税返还到基金中;二是按一定比例从交强险的保费收入中提取。其他来源还包括对未投保交强险行为的罚款、追偿所得和基金孳息等。

  “救助基金是对交强险不能覆盖的赔偿的补充,我们希望尽快实行。”张海波对记者说。

  现实中,由于救助基金的具体办法迟迟没出台,很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无法获得依法应得的救助。于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件处理中产生了大量纠纷,据媒体报道,个别地方法院还接到了告保险公司“见死不救”的案子。

  对于即将“浮出水面”的救助基金,也有专家表示出了担忧:“将来如果交强险的投保率上不去、肇事逃逸案件数下不来、尤其是如果医院不能严格控制医疗抢救费用,救助基金就可能是个‘无底洞’。但救助基金主要靠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这对投保人可能不公平。”

  至于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救助基金可能产生的影响,中保协交强险工作组有一个匡算:“每从保费中提取1个百分点的救助基金,将增加行业5亿元以上的外部费用。费用成本增加对交强险的盈亏有较大影响。”

  统计显示,我国交强险保费收入2007年为537.5亿元,2008年为553.4亿元,年保费收入在500亿元以上规模。

  据新华社

  名词解释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家应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解决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肇事后逃逸或抢救费用超出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等特殊情形下,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丧葬费垫付等社会问题。《条例》规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负责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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