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Ⅳ级(四级)伤残

时间:2009-09-16 12:35:36  作者:李英俊律师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医疗侵权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Ⅳ级(四级)伤残

 

  4.4 Ⅳ级伤残

  4.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c)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4.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c)双眼盲目3级以上;

  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e)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4.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4.7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4.4.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4.4.9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4.4.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交通事故其他等级标准全链接:http://www.scdpw.org/viewthread.php?tid=9626&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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