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交通事故律师]四川规定交通事故被撞者擅自离开视为逃逸

时间:2009-11-10 10:25:17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医疗侵权

四川规定交通事故被撞者擅自离开视为逃逸

 

  昨日,省交警相关负责人对新出台的《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本报11月6日曾报道)进行了细解。

  《规则》中提到,“对于逃逸案件,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负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逃逸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

  常人理解中,撞了别人逃跑才可能出现逃逸情节;但是,被撞后擅自离开现场,也将被视为逃逸。

  “比如A小车追尾撞了B货车,B货车认为自己受损程度不大,离开了现场。当A车报警后,交警找不到B车,也会认定B车逃逸。”省交警总队事故处事故对策科科长唐剑军说,在这种情况下,原本在车祸中无责的B货车因“逃逸”情节,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原本责任最大的A车,则只需承担次要责任。

  《规则》还对涉及非机动车的事故责任作了规定。非机动车尤其是电马儿骑行者要注意: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不管是被撞还是撞人,最起码要承担次要责任;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或在人行道行驶,与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骑行者最起码要承担次要责任。卢学民 成都商报记者 周滔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全文见http://www.scdpw.org/viewthread.php?tid=10163&extra=page%3D1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中国成都蜀汉路346号法典律师大楼(四川省高级法院斜对面)
  Mobile:13980790988(四川成都李英俊律师) Tel:(028)65850088
  QQ:610122990 E-mail:lawyerliyingjun@126.com
  李英俊律师个人网站http://www.86028lawyer.cn
  阳光蓉城*大成都公益网http://www.scdpw.org

执业机构: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四川 成都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股份转让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李英俊律师 > 李英俊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