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时间:2009-11-12 21:45:43    文章分类:财产侵权/金融保险/行政刑事

四川省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川司法发〔2009〕43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 川 省 公 安 厅 文件

 四川 省 司 法厅

 

川司法发〔2009〕43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成铁检察分院、公安局:

  为依法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向各上级业务部门请示或报告。

  附件: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局

    (盖章)             (盖章)

四川省司法厅

                        (盖章)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司法  律师会见  犯罪嫌疑人  规定  通知

抄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

府,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国家安全厅,省市(州)律师协会

四川省司法厅办公室                   2009年9月28日印发

准印证号:川府办文登72号     (共印1600份)

 

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全文见如下网址http://www.scdpw.org/viewthread.php?tid=10297&page=1&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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