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02 15:09:07 作者:李英俊律师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医疗侵权
明知司机醉驾仍搭乘 出交通事故自担部分责任
人民法院报百色4月29日电 今天,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9年8月,李光与李兴从老家驾驶摩托车到县城吃烧烤,餐后返回时,李兴喝醉,但李光仍搭乘李兴驾驶的摩托车回家。途中,该摩托车与张龙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李兴当场死亡、李光右手骨折。李光住院花去医药费4165.7元。
事故发生后,经那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龙、李兴在此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李光不负责任。2010年1月,李光将张龙、李兴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受伤住院医药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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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坡法院受理后,审查事故发生的前因后果,认为李光明知李兴系酒后驾驶车辆,对产生的后果应当预见,但其仍然搭乘,故对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经过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张龙自愿支付李光住院期间全部医疗费用;李兴父母自愿赔偿李光住院期间的误工费、伙食补助费、钢板拆除费用1500元,李光自己负担1500元。
此案的发生再次告诫人们: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覃国颂 林荣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