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时间:2010-06-17 20:29:11  作者:李英俊律师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医疗侵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0)5号】[成都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李英俊]

四川省(成都市)2010年/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全省通用计算数据)

 

李英俊律师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0)5号]文件的规定,四川省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采用下列数据进行计算: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0年6月1日之后采用下列数据计算,适用该数据计算出的死亡赔偿金或者伤残赔偿金将比旧数据高出接近三万元。(本数据由四川成都李英俊律师收集并首次发布于互联网。禁止其他网站或者个人全文照搬转发):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904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462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0857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4141(3841?)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231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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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英俊律师提示:最近本人接触的案例中,有多起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聘请的代理人不熟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标准及计算方法而在交警的调解中或者法院诉讼中少赔几万甚至十几万的(法院实行不告不理,你自己起诉少算了,法院是不会给你增加的)。李英俊律师提示:实际计算过程中应该先扣出交强险再分摊责任,另外还应该考虑有没有证据可以支持农村户籍人口的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赔偿(农村标准只有城镇标准的三分之一左右)等问题,所以建议当事人遇到类似问题时最好聘请本地或者周边地区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代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执业机构: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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