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0-07-20 23:16:00  作者:李英俊律师  文章分类:财产侵权/金融保险/行政刑事

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市、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处、队: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根据《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现就我市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以下简称“三证”),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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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办案单位所属分局、市、县公安局和市局处、队法制部门提出。法制部门应当查验律师的“三证”,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制作《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安排会见。

   办案单位不得接受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申请。

  三、下列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分局、市、县公安局、市局业务处、队应在五日内制作《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安排会见:   、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案件;

   (三)走私犯罪、毒品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案件;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影响社会稳定案

件。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向分局、市、县公安局、市局业务处、队法制部门提出申请。分局、市、县公安局、市局业务处、队应在五日内制作《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或《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送达申请律师。

   对涉及国家秘密不批准会见,申请律师有意见的,可向市局提出复核。   

   五、对于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案件,办案单位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时,法制部门应当备案。

   六、办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各分局、市、县公安局、市局业务处、队不得自行增加任何形式的文书。

   七、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办案单位不派员在场。

   八、办案单位和办案民警要重视《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对刑事诉讼带来的变化,强化办案民警的人权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刑事案件取证工作效率和质量,尽快适应刑事诉讼的新变化。

   九、本通知自2010年7月12日起施行。市局以往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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