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尽勤勉和忠诚义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需经济

时间:2011-01-14 20:24:25    文章分类:公司法务/股权转让/法律顾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尽勤勉和忠诚义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需经济补偿

身在曹营心在汉

酒后失态露马脚

 

  人民法院报讯 身在曹营心在汉,身为公司副总经理,浦先生却干着危害公司利益的事。浦先生因为一次酒后失态,关键证据浮出水面,不但被东家炒了鱿鱼,还在对簿公堂中大失颜面。

  浦先生于1999年12月到实调公司工作的,2007年5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两年前,因销售业绩不佳,连续亏损经营,公司重新修订了员工的薪酬制度,浦先生对此深感不满。从2009年8月开始,浦先生表示暂不领取绩效工资。2010年3月2日,公司向浦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浦先生随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实调公司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31万余元。仲裁裁决基本支持了浦先生的诉求,实调公司对此不服,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实调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事实出示了一份关键性的证据,该证据证明,浦先生在担任实调公司董事、副总期间,利用其妻子的名义成立了一家由其操控的新公司,对外承揽由他负责的实调公司的业务,损害了实调公司的利益。

  公司还就该份证据的形成作了特别说明:2010年2月的一天,浦先生在一次公司的宴请中酒喝多了,昏昏沉沉中把自己的皮包遗忘在了饭桌旁,公司在找寻物主时发现包是浦先生的,吃惊地发现了浦先生以新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的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载明了双方共同出资组建新的公司开展业务等细节。由此实调公司得知浦先生在挖公司的墙角,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对于公司方面的举证,浦先生的代理人反驳,该份证据的形成是非法的,不具有证明力。原告是以欺骗的手段突然袭击,非法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理应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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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查明,浦先生曾在一些送货单及增值税发票收据上签字,存在其与关联公司合作经营的行为。实调公司以其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据此,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判决原告提出的不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侯荣康)

  ■法官说法■

  本案中的那份关键性证据取得极富戏剧性。被告方质疑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实际上是关于打开他人皮包的合法性,潜台词是公民的隐私权应受法律保护。值得关注的是,隐私权行使的前提是权利人有效地行使保密权。酒后失态,皮包失控本身就是物主没有有效行使保密权的行为。同时,隐私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共道德。原告为确定物主打开包主观上善意的,无意中发现了那份与公司利益有关的书证纯属偶然,不构成侵权,证据的形成和取得并不违法。当然,法官最后定案还得综合其他人证物证。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劳动者,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在业务往来中理应从受聘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出发,履行忠诚和勤勉义务,不得实施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亦不得有使公司对其忠诚产生合理怀疑的行为。本案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应尽的义务,公司有足够的理由怀疑其对公司勤勉和忠诚,双方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已不复存在。由于错在被告,因此作为用工单位无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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