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高速公路公司是否应该担责

时间:2011-03-26 18:03:01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医疗侵权

醉酒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高速公路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醉酒人命丧高速路 管理方被判令担责

 

  人民法院报讯 岳先生驾车正常行驶在高速公路上,路上惊现醉酒行人,刹车不及发生车祸,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由于岳先生的车辆没有进行年检,岳先生被法院判决承担事故20%的责任。岳先生认为自己进入高速公路后,由于护栏多处倒塌没有及时维修,造成行人现身高速车道才引发事故,将高速公路的管理方首发集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事故给他带来的赔偿责任。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岳先生起诉称,2009年8月他驾驶车辆进入京平高速,在本应封闭的高速车道内,他与行人田先生发生碰撞,造成田先生死亡。田先生的家属将他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最终法院判决他赔偿田先生的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他认为自己在进入高速公路后,与首发公司形成了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合同关系,他支付了高速公路使用的费用,支付了合同对价,首发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本应提供安全、快速、封闭的通行条件。但是由于首发公司疏于管理,防护栏多处倒塌没有及时维修,使得行人能走上高速公路,致使他在正常行驶的情况下与田先生发生碰撞,给他造成一系列损失。为此他起诉要求首发公司承担法院判决给他造成的损失13万余元。

  首发公司认为,公司没有过错,法院判决岳先生进行赔偿,是依据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岳先生的车辆没有进行年检,其赔偿死者家属是因为其自身过错。公司平时不定期对护栏进行维修,有人故意破坏护栏强行进入高速公路,公司难以阻止。不同意岳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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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认为,高速公路的通行费属经营性收费,岳先生驾车驶上高速公路,与首发公司形成有偿服务合同关系。首发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防护栏多处倒塌没有及时维修,在管理上存在疏漏,未提供安全、封闭的通行条件,其不作为行为亦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基于公平原则,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法院酌定判决首发公司承担赔偿金额的70%,为94076元。(李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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