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色球福利彩票投注缩水技术”的合法性

时间:2009-04-13 10:52:28  作者:刘成义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序:我代理被告一起利用所谓的“双色球福利彩票投注缩水技术”为彩民提供服务一起案例,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到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重要性。

  案情介绍:

原告称系经常购买彩票的彩民。2008年元月,在新世纪体育报上,看到了被告关于双色球福利彩票投注缩水技术的广告,遂致电询问,双方于1月24日签订了《投资协议书》,被告称以其具有的国际最新支持技术,为原告提供彩票全包型投注缩水优化服务,承诺优化结果包含一注单式6个红球。服务费12000元。原告支付了费用,按照被告提供的号码购买彩票,但并未出现原告承诺中奖的6个红球,双方遂于2月1日又签订08015期协议,我支付了5000元,被告则承诺若中不出6红,退还两期服务费和彩票款。二日后,被告又承诺如该期未中,免费再赠送一套,但该两期事后也均未中奖。至此原告发现被骗,遂中止了与被告的合作。被告提供所谓国际最新技术,实为对原告的欺诈,这种方法违背了科学常识,因此原告要求确认与我方当事人的协议无效,并由我方代理人即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服务费17000元。

在我接受被告的委托后,本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原、被告之间于2008年1月24日、2月3日分别签订了两份协议,均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字确认的,形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原告所称2008年2月1日所签订的协议是一份尚未成立的合同,即被告单位并未盖章确认,此份协议上我方的签字并非其本人签字;被告公司是经工商局合法登记的公司,其服务项目是经过核准的,且所谓缩水技术实属于缩小号码选择范围,是否愿意为使用该技术支付费用,全在于当事人自己的选择。故被告的行为不存在欺诈的情形,综上所述,我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维护被告合法权益。

法院最终采取本代理人的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的协议书应为1月24日协议和2月3日协议。对原告要求确认两个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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