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费如何返还

时间:2009-04-16 20:02:11  作者:刘成义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回放:2001年至2005年间,被告对外承包工程,原告任被告的项目经理,双方口头约定按照工程款的一定比例结算劳务费用给原告。2006年5月2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工费结算书,该书确定:01年至03年工程施工费为100048701元,已结算工程质保金及预留尾款5000000多万元,已结算工程由第三方欠款3708075元:代购工资、岗位津贴、工程管理承包及费用15038876元;代购代垫材料费、伙食费、房租费406544.4元:已支付费8049900元。06年5月,原告与被告达成结算人工费的约定。双方约定:原告共提交所有的人工费结算单共一百五十九页,对方对工程量及人工费价格意见不统一,双方同意由有资质的审计部门审计,审计结果双方均认可:审计结果出来后3日内做出结算单:按双方5月12日的约定《原告工费结算及移交》文件中之约定完成后,在20日内付款。2006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所有工费工程管理费结算单,该结算单约定:至此双方已全部结算清楚,原告自己内部人员的事自己解决,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其中北京工程不在双方结算范围;2004年11月份到2006年1月份12个项目的工程管理费因工程未完,也未检验,双方约定本次不作结算,2个月内结算完;双方确认的所有款项合计10024306元,已付原告7080120元,再付原告2061660元,加上以前的资金。原告把川办空调和配电室工程、怀柔地空调工程、世纪配电室工程、沙秀配电室工程、外交部等工程所有资料、洽商等有关工程的资料移交并承担因未移交资料所造成的损失;信茂厢变扣款10万元,朝阳处扣30万元,由应付款中扣除;资料移交完毕。在庭审中,原告出示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该表上有被告签字,但被告予以否认。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施工合同、结算单、人工费约定、审核定案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代理人认为,原告与被告就双方存在劳务关系,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原告主张的朝阳工程项目欠款情况属于被告支付范围,法院应予支持,原告所主张的2004年10月份至2005年12月份12个项目的工程管理费,应予支付。

法院最后予以支持,并判决被告在两个月内予以结算完。

执业机构: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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