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与生效

时间:2009-04-16 21:39:53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订立合同的“其他形式”
    订立合同的“其他形式”   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对于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或者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实际生活中比较常见,易于理解。对于除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以外的其他形式到底包括哪些,学者和司法实践工作者出现了不同理解。世界上现在仅有英国等少数国家在合同形式问题上采取严格的形式主义态度,只承认合同的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如英国1925年的财产法等一系列有关合同的法律,只承认根据签字(或盖章)的签印合同和简单合同两种合同,即我们所说的书面合同和口头合…… 合同的形式与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的形式与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的形式是否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关于本问题的争论,直到合同法颁布实施,仍然没有停止过。原经济合同法第3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受此僵硬规定影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长期将合同形式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对待,对经济生活产生了不良影响。受现代合同法观念的影响,理论界在此问题上有所松动,目前存在着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坚持认为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属于效力性规定,不具备形式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属于合同的…… “不可撤销的要约”的构成
   “不可撤销的要约”的构成   对于要约在何种情况下构成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作了规定,对于该条第1项规定的“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一般比较容易理解和把握,难点是该条第2项规定的“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实践中如何掌握?“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范围如何?操作起来弹性很大,虽无法一一列举,但应当有一个基本的原则。   我们认为,第19条第2项规定是比较典型的自由裁量权条款,在英美法上被称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信赖”,需要法官借助社会生活经验,按实际情况掌……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概念。成立是指要约和承诺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协商一致生效是指合同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形式合法),依法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合同成立与否纯属事实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已经存在,该合同是此合同还是彼合同(即合同的类型化),以及合同行为与事实行为、侵权行为之间的区别。其判断结果,只有成立与不成立两种合同生效与否为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所认可的……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是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按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按此规定,要约在性质上是一种意思表示,其内容是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但仅仅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尚不足以成为要约。要约是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开列欲订立的合同条款并等待对方接受的法律行为。其要件包括:第一,须有和别人订立合同的内容、意思,也就是说,要约须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第二,内容要具体确定,以便承诺人能不对要约作任何增加、变更直接承诺第三,须由特定的要…… 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的意义
    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的意义   实践合同是和诺成合同相对应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对诺成合同的定义是:“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诺成合同为合同的基本形式。相对而言,实践合同是特例。实践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但交付标的物是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还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则大有疑问。传统观点一般认为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换言之,没有交付标的物的,合同不成立。(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认为:“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 合同登记的性质和后果
  合同登记的性质和后果   合同的登记形式为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登记为成立的特别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登记为生效的特别要件。我们认为需视登记的具体情况而定。   从目前情况来看,实践中的登记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1作为所有权转移要件的登记   在涉及到特殊的物权变动的交易中最为典型的,如城市房地产、汽车、轮船、航空器等特殊的动产和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登记是一种公法行为,一般不涉及对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的审查,而仅仅将所有权的变动登记于特定的登记簿上,并给当事人发出权…… 合同不成立、不生效、被撤销、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不成立、不生效、被撤销、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不成立、或成立后不生效、或生效后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因没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前提,故不存在履行合同的责任,更不存在违约责任。但在债权法上当事人间并非不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合同法第42条,一方在合同订立中或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或生效后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没有生效,当然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但双方之间已因缔结合同产生了忠实、协力、通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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