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与公平

时间:2009-04-17 15:07:03    文章分类:闲言杂论

最近一直在想喝酒和公平的问题。       中国人喜欢喝酒。不仅婚丧嫁娶要喝酒,有朋自远方来,熟悉的朋友小聚都要喝酒。办事应酬要喝酒、无事闲暇也要喝酒。高兴要喝酒庆祝、悲伤要借酒消愁。因此,有句话说无酒不成宴。 关于为何无酒不成宴有很多说法。多数人都认可的一种说法是,喝酒后可以放松;同时,喝酒可以创造一种其乐融融的气氛,在这样的气氛下,陌生人会很快变成熟人、熟人之间会变得更熟。中国人是比较喜欢大团圆的,喝酒可以随时创造这样的效果。       与无酒不成宴相联系的就是劝酒。电影《手机》表现了河南人劝酒的场景。实际上在中国的很多地区,都以主人将客人劝酒劝到喝高作为待客之道。在更多的地区,即使没有这样的要求,主人劝酒也是待客的基本礼节。平时朋友、同事一起聚会,也都要互相劝酒。       为什么要劝酒?据说,人类的很多礼节,在它出现的当初,都有很实用和功利的目的。读书时,忘了听哪位老师说过这样的观点。他举例说,比如客人来访,离开时主人一般会送到大门口,目送对方离去。这种行为被视为待客的礼节,送得越远,说明对客人越尊重,因此中国有所谓十里相送的说法。但那位老师说,据考证,其实这种行为,最初是为了防止客人在离去时,顺手牵羊偷走主人的东西。又比如,现在再普通不过的握手,在当初是为了表示互相都没有携带伤害对方的武器。       那么,劝酒这种礼节背后有没有更实用的目的呢?我最近听到一个解释。说喝酒以后人会变的兴奋,因此,会把平时隐藏的“真我”比较多地表现出来。而之所以“真我”在平时被隐藏起来,是因为“真我”的暴露比较危险。喝酒以后,如果在场的所有人大家都是真面目示人,那么互相会有安全感。如果大家都是“真我”,惟独有那么一个独自清醒的人冷眼看着大家,“真我”们就会觉得有威胁。我觉得这种说法是很有道理的,因为它同时可以解释,为什么数千年来中国的茶、西方的咖啡,或者其他任何饮料都无法取代酒的地位。原因可能在于茶或者其他任何饮料不具有使人现出“真我”的效果。       因此,我们经常面对的一个现象就是,大家坐在一起吃饭,一般都要喝些酒。如果大家决定要喝酒,每个人都得喝。如果你不喝酒,则会自觉理亏;其他喝酒的人则感觉站在了正义的一边。那么,又为什么会这样呢?       无论劝酒基于什么样的功利目的,在喝酒以及劝酒的场合下,大家都喝酒会和人们的公平、正义等观念联系在一起。要喝大家都喝,不能大家喝,你不喝,否则对大家不公平。这个时候,公平和正义是一个意思,因此,喝酒的人会感觉到正义在手,因此可以理直气壮;不喝酒的人就会感觉理亏。按照郑成良教授的研究,这种正义属于分配的正义。所谓分配的正义,就是人们在谈论分配的场合可以合理和自然地使用正义与不正义这样的词来表达和交流思想。       在分配的场合,就会有分配的方案问题,比如,是每个人都喝一样的呢?还是我多喝一些,你少喝一些,他呢干脆就一点都不喝。如果都喝的话,我们是每个人都倒着一杯一杯地喝呢,还是每个人放一瓶,各自倒着喝。这就是分配方案。对于任何一种分配方案,人们都可以用公平或者不公平来加以评论。此时,正义的基本语义就是公平,不正义就意味着不公平,而公平就是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至于是使不同的人(普遍的个人)都被一视同仁地平等对待,还是仅仅使相同的人(分类的个人)才被一视同仁地平等对待,人们在同一事项上或不同事项上会持不同的态度。       前一种态度是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它意味着尽可能地用同一个标准来不加区分地平等对待所有的人,尽可能地避免对人群进行分类。在现代社会中,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的分配就是对所有的人不加区分地实行平等地对待。换言之,规定所有的人不加区分地都享有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的法律制度,就被认为是公平和正义的法律制度;规定某些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而另外一些人不享有生命权、健康权的法律,就被认为是不公平不正义的。       后一种态度是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它意味着首先要按照是否具有某种重要特点来对人群进行划分,把那些在重要特点方面有所不同的人们归入不同的类别或者范畴,然后再根据这种类别或者范畴去实施平等对待的分配。比如,在报酬、待遇等方面的分配就是如此。至于在对人群进行具体分类时,什么因素才是值得关注的“重要特点”,或者说,根据什么标准来对人群加以划分,然后给予不同的待遇,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情景、不同的价值取向的党派、团体或者个人会给出不同的意见,大家争论的焦点一般也发生在这个问题上。 [1]因此,人类的不公平感多数都和分类有关。       回到喝酒的问题来。在酒桌上,张罗喝酒的人一般都是要求采取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既然无酒不成宴,既然大家要喝酒,大家就应当一视同仁,要喝多少都喝多少。他认为只有这样才是公平的,正义的。这样的人,往往是海量的人。       在酒桌上,往往也会有另外一些人,主张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也就是,既然无酒不成宴,那么就不能说大家都别喝了。此时,需要的是将自己和其他人区别出来,做一个分类。比如,常见的分类是,“我是女士”、“我最近血压高”,等等。这样的分类,表明这些人主张的是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主张“我是女士”的,意思是说,男士应当一个标准,女士则应当另一个标准。只有这样才是公平正义的。这个时候,就怕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女士,而只有一个主张自己是女士所以不喝酒。因为,如果有两个女士,而另外一个喝酒的话,不喝酒的女士,就会发现“我是女士”的理由似乎不能使自己的理由具有正当性,因此就可能失去公平和正义。       主张“我最近血压高”的,意思是说,血压高的人应当一个标准,血压正常的人应当是另一个标准。只有这样才是公平正义的。这个时候,就怕张罗喝酒的人问:你血压多少?160?我比你还高呢!       最不具有说服力的一个理由是:“我酒量不行,不能喝酒。”在酒桌上,我往往是持此种主张的人。因为酒量实在是不给自己做主;同时自己又不是女士,血压也不高。一般来说,持这种主张的人的意思是说,酒量高的人一个标准,酒量低的人一个标准。只有这样才是公平正义的。这种理由其实是非常有道理的。因为酒量可能是天生的,在一定限度之外是无法通过后天努力加以改变的。这在我们法律上往往是一个分类的标准,无论是民事行为能力,还是民事责任能力。比如,一个人天生智力低下,往往会成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这样规定的理由是:一个人不能因为他自己无法改变的客观情况而受到惩罚。因为,如果按照正常智力要求这些人的话,往往使会这些人面临着结果责任,即只要有结果,就会有责任。而这种导致责任的结果,对于一个正常智力的人来说,是很容易被避免的。但在喝酒的场合,“我酒量不行”这种理由往往不能成为分配中划分类别加以不同对待的理由。原因可能在于,喝酒就是要喝倒,你酒量低早点倒;我们酒量高,晚点倒而已。另外一个可能的原因在于:酒量是不可被观察的,尤其对于第一次喝酒、互相不甚了解的人而言,大家都说自己酒量低,以至于酒量低成了一个互相博弈的手段。只有喝、才知道酒量的高低。而很多场合,喝的目的,就是要分出一个酒量的高低。酒量低的人不能投降。因此,在熟人的场合,一般大家都互相知道酒量的高低,因此,不能喝的人往往可以免于喝酒。       在北京,一般情况下,最具有说服力、因此使得自己不喝酒具有正当性、别人也觉得公平正义的理由是:“我开车了”。持这种主张的人的意思是说,开车的人一个标准、不开车的人一个标准。而一般情况下,大家都会接受这种标准。其原因可能在于,第一,有没有开车的分类标准是可观察的;第二,开车仍喝酒的后果会很严重。第二个理由可以解释,为什么北京大家会接受“开车不喝酒”是公平正义的,而在很多较小的城市,即使开车了,也仍会被要求喝酒,原因在于那些地方,酒后开车可能的后果,没有北京这样严重。       看来,喝酒的问题,与我们对公平正义的感受、与我们法律对很多问题的处理是有关系的。       在此可以有几个推论:       第一,公平正义的问题是随时都可能碰到的。日常生活中的很多事情及其处理效果,经常被人们拿是否公平正义加以衡量。       第二,公平正义的问题是复杂的。       著名的法学家凯尔逊说,“为了正义的问题,不知有多少人流了宝贵的鲜血和痛苦的眼泪,不知有多少杰出的思想家、从柏拉图倒康德,绞尽了脑汁;可是现在和过去一样,问题依然未解决。” [2]       之所以如此,根据郑成良教授的研究,认为有三方面的原因。其中一个原因,他认为是公平、公正和正义概念本身构成了一个障碍。公正和正义是一个具有高度抽象性的概念,而且这些概念背后并不存在一个与之相对应的固定不变的实体和纯客观的指称对象。正是这一点使它与生物、力、能、速度等同样抽象的概念区别开来。关于后面这一类概念,人们很容易取得一致的理解,即使发生争议也存在解决争议的可能性。而公平、公正、正义的概念则不然。公正和正义的指称来源于人类的想象力(如同数学概念一样),而且,在词的使用过程中,它的具体指称高度依赖于陈述者个人精神世界的特殊结构和特殊性质(数学概念则与此不同)。于是,我们会看到“正义”一词既可以被用来指称“梁山好汉”等人“替天行道”的抢劫行为,也可以用来指称对抢劫者的审判。在相同的语境中,随着陈述者的不同,它的意思也可能不大一样。 [3]       第三,公平正义是具体的、是可以被感知的。       尽管我们无法通过定义的方式、通过构成要件的规定,确定一个标杆来判断某一事件的处理是否公平正义,但是,对于每个人而言,公平正义是具体的、是可以被感知的。或者说,人们是通过具体的事件来感知社会的公平正义的。       我们都有这样的经验,当人们感觉在具体事情上没有被公平对待后,就会对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产生怀疑。       前段时间在北戴河,海淀区的一位街道办事处主任给我讲了他自己处理的一件事情。有一位老奶奶70多岁了,儿子可能是被判刑、儿媳也离开了。老奶奶一个人带着3岁的小孙子生活。老奶奶没有生活来源,就在街上卖起了冰棍。按照有关规定,那条街上不允许卖冰棍。但是看见老奶奶开始卖冰棍,有几个年轻人也开始卖冰棍。这位街道主任就需要处理这件事情。老奶奶说,我可以不卖冰棍,但你们谁把孩子领走?要有人养活这个孩子,我就不卖冰棍了。那几个年轻人说,她要卖,我们也得卖。此时的公平正义是和平等对待有关系的。我们刚才提到了强式意义的平等对待和弱式意义的平等对待。这几个年轻人就要求强式意义的平等对待。因为他们提出,同样是卖冰棍,要可以都可以,要不可以都不可以,只有同样对待,才是公平和正义的。这位街道主任怎么处理的呢?他对这几个年轻人说,你们不能和她比,你们多年轻!你们还可以有别人的谋生手段,你们如果也七老八十了,也有小孩子没人养,你们就也可以卖!后来就把那几个年轻人赶走了,老奶奶继续在那里卖冰棍。      这样的结果,多数人应当是可以接受的、因此也会被认为是公平正义的。但这时候实际上是一种区别对待。为什么要区别对待?是因为基础不一样。这件事情表现在让不让卖冰棍上,是一样的事情。但实际上是不一样的。如果二者相同处理,结果反倒会让人觉得不可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才是公平正义的。
[1] 参见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20页。 [2] 凯尔逊:《什么是正义》,《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献》,1961年第8期。转引自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第4页。 [3] 参见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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