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

您好!向您咨询双倍工资的问题,2010年6月30曰,我与单位签订10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单位不再与我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经仲裁取胜。单位与我续签了自2010年7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署日期是2010年12月22日。请问,可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一:要求2010年7月至11月共五个月的双倍工资,二:如果没有双倍工资,可否要求正常工资、最低工资及生活费的正常值或双倍?2010年7月至11月共五个月的社保单位已补缴,个人部分由我个人补缴,本人是北京朝阳区的谢谢。(上一份有误)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06-03-状态:未解决]
刘成义律师的解答: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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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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