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购房后的产权归属问题

父亲和我及我爱人同在一家大型国有单位工作,并于1995年我们三人一起分得本单位住房一套(根据当时我单位福利分房政策,我父亲是单职工,不具备分房资格,而我本人是双职工,具备分房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三人一起填表分得该住房,当时填表时户主填的是我父亲,我单位颁发的住房证有我们三个人的名字)。

该房1998年参加房改,房改时是按照单职工家庭,以我父亲的名义,用我父亲的一次性住房补偿购买的,户主是我父亲(注:分房时我母亲已经去逝,而且我父亲的住房一次性补偿额是按照单职工家庭计算的,这里面有一部分考虑单职工家庭的优惠政策,我父亲的住房一次性补偿额除用于购买该住房外还有剩余,所以购买时没有交现金)。

2006年我父亲再婚,现在我父亲以该房是以他的名义购买为由,到法院状告我搬出该房居住(该房虽然已参加房改,但我单位的住房至今没有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产权证)。

我本人认为该房屋是由我们三人共同分得,而且按照当时福利分房政策,如果没有我们夫妻二人参与分房,我父亲一人是分不到该住房的,这里面有一部分我们夫妻二人的利益在里面。也就是说,我父亲让我们腾房是不合理的,侵犯了我们夫妻的利益。我父亲要求我们腾房,也应该补偿我们夫妻因利益受到侵害而带来的经济损失。现在我很为难,我也做了一个儿子应尽的赡养义务,可老人就是不体谅,难道父亲再婚后就成了后爹不成,我实在是想不通。

请各位法律专家可怜我做为一个儿子的处境,从法律的角度来帮我认真的分析一下,像我这种福利房后来又参加房改,出现的法律案件纠纷应该如何解决,本人不胜感激。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09-04-14-状态:未解决]
刘成义律师的解答:

从你提供的事实可以看出,这个房子是你父亲的房子,你们不应享受该房子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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