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霞律师文集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时间:2009-04-18 21:28:07 文章分类:遗嘱继承
1、扶养人的义务:
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对受扶养人负有扶养的义务。该义务自遗赠扶养协议生效时起即发生效力,且是继续性的。
2、受扶养人的义务:
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受扶养人负有将其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受扶养人对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指定遗赠给扶养人的财产,不得擅自处分。
原文链接:
http://zsxzsx.fabao365.com/article/view_525416_33560.html
张淑霞律师
执业机构: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
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
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私人律师 资信调查 婚姻家庭
更多张淑霞律师的信息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
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张淑霞律师文集
更多
·
离职经济补偿金的计税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
遗产继承顺序
·
怎样确定遗产范围
·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
遗嘱继承人的范围
·
遗嘱、遗嘱继承公证
·
赔偿的原则、范围、标准
·
人身损害赔偿金计算公式
·
交通事故不许“私了”的七种情况
律师
您的位置:
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淑霞律师
>
张淑霞律师文集查看
登录
|
注册
法邦网首页
法律资讯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法律法规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护身法宝
法律导航
专题
关于法邦网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欢迎合作
|
RSS订阅
|
友情链接
|
反馈留言
|
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